索 引 号: | 011217651/2025-04959 | 发文字号: | 鄂州科技发〔2025〕13号 | 发文日期: | 2025年05月30日 |
发文单位: |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| 发布日期: | 2025年05月30日 | 效力状态: | 有效 |
生效日期: | 失效日期: |
各区、葛店经开区、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,各相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指示精神,高标准推动我市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,创建一批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示范站。现将《鄂州市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示范站建设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鄂州市科学技术局
2025年5月30日
鄂州市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示范站建设标准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指示精神,落实省科技厅党建引领“千镇千站”建设要求,高标准推动我市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,聚焦产业发展,创建一批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示范站(简称示范站),充分发挥集聚人才、科技示范、创业创富的示范带动作用,提升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水平,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,制定本标准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建设目标
通过示范站建设,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善、运行机制健全、服务成效显著、示范效应突出的标杆工作站,辐射带动全市工作站整体水平提升,为鄂州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1.好中选优,示范引领。在全市运行良好的工作站中择优遴选,重点支持服务特色优势产业、产学研结合紧密、成效显著的单位。
2.聚焦产业,精准服务。紧密围绕鄂州市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、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关键技术需求和产业链短板开展服务。
3.动态管理,持续发展。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,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管理,确保示范站持续发挥效能。
第三条 申报基础条件
工作站须在鄂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行满两年以上。聚焦服务鄂州市明确的1个及以上特色优势产业领域。原则上,同一细分产业领域择优支持建设1个示范站。
第二章 基础建设标准
第四条 示范站应达到“六有”基础配置要求
1.有场地。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(含培训教室、成果展厅等)。
2.有团队。进站的省、市、县三级科技特派员不少于10名,其中省级不少于2名、市级不少于3人。常驻科技特派员不少于5人,市外横向专家不少于3人。
3.有制度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,运行管理、培训交流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。
4.有组织。成立科创功能型党支部,吸纳乡镇党委、村委组织的人员,规范支部的建设。
5.有服务。围绕现代农业、高技术产业、经营管理、农村民生等方面开展培训,发挥科技特派员传帮带作用,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。
6.有特色。形成“三新”推广体系。每年示范新品种不少于2个,推广新技术不少于3个,形成可复制的新模式案例不少于2个。
第三章 核心服务功能标准
第五条 示范站应具备并有效发挥以下核心服务功能
1.实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学研项目。围绕特色产业关键核心技术,开展技术创新,推广转化先进科技成果,带动农民增收。
2.培养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实用型人才。通过理论课程、案例分析、专题讲座和实战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方式,开展系列化、常态化的培训,每年不少于5次。
3.孵化科技要素突出的创新主体。聚集创新资源,引导在站科技特派员创办、领办或协办网易体育型企业,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,培育壮大农村生产经营主体。
4.协同升级基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。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星创天地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共建共促作用,通过集成科技资源,协同完成区域性创新平台建设。
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
第六条 支持政策
支持示范站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攻关,先进科技成果引进、中试熟化与示范推广,科技服务活动等。
第七条 动态管理
建立示范站动态管理机制。对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、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连续两年未提交合格年度报告的示范站,市科技局可启动评估程序,视情况给予警告、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的处理。被撤销称号的单位,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站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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